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04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9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9月3日
关联知识

北京、上海、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仪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仪化集团公司所属的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暂由仪化集团公司在江苏省仪征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仪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仪化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仪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仪化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仪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仪征化纤(北方)实业公司 北京
2 仪征化纤集团上海东方公司 上海
3 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仪征
4 中国三江化纤工业集团公司 江苏仪征
5 仪征化纤安装检修工程公司 江苏仪征
6 仪征化纤大康包装实业公司 江苏仪征
7 仪征化纤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8 仪征化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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