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05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9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9月20日
关联知识

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江苏、辽宁、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太钢集团所属的2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太钢集团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太钢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太钢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1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2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新兴实业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3

太原钢铁(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4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总厂

山西省太原市

5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6

太原钢铁(集团)双良水泥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7

太原钢铁(集团)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8

太原钢铁(集团)原料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9

太原钢铁(集团)金属回收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0

太原钢铁(集团)线材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1

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2

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3

太原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4

太原钢铁(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5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用建设开发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6

太原钢铁(集团)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7

太原钢铁(集团)现货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18

无锡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19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中南经贸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

20

上海太钢经贸中心

上海市

21

西安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22

北京太钢经贸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

23

辽宁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24

青岛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25

成都(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26

天津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

27

深圳市晋园不锈钢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28

佛山市太钢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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