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05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9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9月20日
关联知识

北京、上海、重庆、四川、河南、新疆、广东、湖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的2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在地

1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四川成都市

2

东方电机厂

四川德阳市

3

东方汽轮机厂

四川德阳市

4

东方锅炉厂

四川自贡市

5

中州汽轮机厂

河南灵宝市

6

新疆天山锅炉厂

新疆乌鲁木齐市

7

东方电气集团北京公司

北京市

8

东方电气集团上海公司

上海市

9

东方电气集团重庆公司

重庆市

10

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广东广州市

11

东方电气集团长沙公司

湖南长沙市

12

东方电气集团西安公司

陕西西安市

13

东方电气集团郑州公司

河南郑州市

14

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15

四川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物资公司

四川成都市

16

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四川成都市

17

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

18

四川东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成都市

19

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成都市

20

四川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公司

四川成都市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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