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重庆、四川、河南、新疆、广东、湖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的2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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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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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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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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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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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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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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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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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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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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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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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汽轮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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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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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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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锅炉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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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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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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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汽轮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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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灵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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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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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锅炉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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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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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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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集团北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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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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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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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集团上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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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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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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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集团重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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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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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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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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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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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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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集团长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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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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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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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集团西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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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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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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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集团郑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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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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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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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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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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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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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物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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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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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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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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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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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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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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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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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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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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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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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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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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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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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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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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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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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