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05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9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9月20日
关联知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属的14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合并后亏损,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点

  1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氮肥厂       南京市

  2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磷肥厂       南京市

  3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催化剂厂      南京市

  4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化工机械厂     南京市

  5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供销公司      南京市

  6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运输公司      南京市

  7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连云港碱厂     连云港市

  8 南京永元物业发展公司        南京市

  9 江苏永利化工进出口公司       南京市

  10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泰州化纤公司   泰州市

  11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无锡地毯厂     无锡市

  12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     南京市

  13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       南京市

  14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       南京市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