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11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0月8日
关联知识

河南、陕西、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的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山川机械厂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上述(集团)公司、总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集团)公司、总厂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各(集团)公司、总厂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集团)公司、总厂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总厂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各(集团)公司、总厂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各(集团)公司、总厂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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