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原盐专用码头及原盐港运业务。
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莱州来银港务有限公司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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