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19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0月22日
关联知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就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1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该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四、该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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