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28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1月19日
关联知识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广东、陕西、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的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所属16户全资企业、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2户全资企业、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4户全资企业、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9户全资企业,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5户全资企业、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33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暂由各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集团(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各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各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各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和地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