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海南和广东农垦总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119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1日
关联知识

黑龙江、海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请直属恳区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农办垦[2004]16号),申请批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海南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继续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起,上述企业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讧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4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企业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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