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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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40号)收悉,批复如下:

  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原料药、化学药制剂,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化学药”中“洛沙坦”(序号:05030117),“沙美特罗”(序号:05030602),“奥美拉唑”(序号:05030703)。

  2003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3,2004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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