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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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42号)收悉,批复如下:

  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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