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月4日
关联知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90号)收悉,批复如下:

  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有线无线通讯终端设备、传输设备等。

  2004年6月,该公司被上海市科委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GSM移动通讯手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通讯设备产品”中“GSM移动通讯手机”(序号:01050502)范围。2003年,该公司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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