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5〕第 45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3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3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现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其他的均申请A类。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五)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六)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前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四、受让方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其它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

  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时,可提请商务部予以复核。

  七、商务部负责统一设计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A类)

  2.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编号:  日期:

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A类)

  ___________税务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与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部门办理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登记号:_________)。经审核,该合同属于□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含有技术进口内容的其他合同,且□技术先进/□条件优惠,建议□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章

  年  月  日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六)其它

  附件2

  编号:  日期:

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___________税务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与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我部门批准(批文号:_________)。经审核,其属于□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项目,建议□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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