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299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4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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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于2003年3月与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2000万美元,贷款期限14年,由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3年8月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将贷款转让给花旗银行法兰克福分行,2003年9月花旗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业务重组后更名为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含前端费、承诺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取得的担保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号)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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