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41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4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4月21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科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68号)有关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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