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37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4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4月27日
关联知识

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进出银发[2005]116号)。经研究,现对该行申请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江苏江扬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由于该公司资不抵债,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发生了2.482亿元的贷款呆帐损失。

        鉴于该项损失业经国务院批准核销,同时,在2004年7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正式确认,因此,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作为2004年度的呆帐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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