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5〕第 6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5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5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的精神,现对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在铁路企业将其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过程中,铁路企业可按与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签署的协议,对实际支付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的移交补偿费用(具体数额见附表),允许在2004年一2006年的三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

  附表: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补贴费用汇总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表:

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补贴费用汇总表

   

移交后补偿的经费(万元)

铁路局别

涉及省市

合计

第一年

第二年

第=年

哈尔滨局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101,710

20,058

36,722

44,930

沈阳局

吉林、辽宁、河北省,内蒙古

162,580

18,831

72,251

71,498

北京局

北京、天津市,河北、山西省

118,342

26,691

48,328

43,324

呼和浩特局

内蒙古自治区

36,061

12,409

11,826

11,826

郑州局

河南、陕西、湖北省

33,646

5,463

15,697

12,486

济南局

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省

34,087

5,334

15,426

13,328

上海局

上海、安徽、浙江、江苏省

48,981

12,936

20,381

15,664

南昌局

江西、福建省

28,649

7,576

10,537

10,537

广铁集团公司

广东、湖南、海南省

116,234

4,532

55,901

55,801

柳州局

广西自治区,广东、贵州省

33,538

4,384

14,577

14,577

成都局

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

62,375

8,699

27,674

26,002

昆明局

云南省

37,864

14,780

11,542

11,542

兰州局

甘肃省、宁夏自治区

52,169

15,795

18,187

18,187

乌鲁木齐局

新疆自治区

56,469

12,290

24,827

19,352

青藏公司

青海省

16,200

4,200

6,000

6,000

部直属

北京市

31,075

1,500

14,907

14,668

合计

 

969,980

175,478

404,782

38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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