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709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7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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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2005]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阜繁公路段(河北阜平砂窝至山西繁峙县神堂堡)的改建投资、公路养护、收费管理。

        该公司在河北省保定阜平县境内设立的砂窝收费站和在山西省繁峙县境内设立的神堂堡收费站,是其经营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

        两个收费站除按规定收费外,不能独立开展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负责对公路的改建投资和公路养护,不能进行完全的成本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两个收费站不能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由保定通源路桥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并向保定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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