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123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8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4年12月,三井化学复合塑料(中山)有限公司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订了总额为400万美元的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为4年,利率为LIBOR 0.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