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207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2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2月2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成立之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务机分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基地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寨沟营业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营业部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