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37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4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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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60号)收悉,批复如下:

  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超精密马达)的生产和销售。其主导产品永磁无刷直流电动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的“光机电一体化”中的“自动化机械与设备”(序号:04010304)范围。

        该公司2005年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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