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899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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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00号)收悉,批复如下:

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制造家用空调压缩机,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安装和保养服务。

        该公司主导产品为旋转式空调压缩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轻工、化工、纺织、包装机械”中“溴化锂制冷设备”(序号:04010506)范围。2005年12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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