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境外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 66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6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6月19日
关联知识

  上海、江苏、广东、四川、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安徽省(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源自中华会计网校源自中华会计网校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境外上市公司(名单后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9家境外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8〕44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仍在执行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对于以往年度适用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所得税差异,要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操作机制,定期减免税收政策执行到期后,必须依法按时恢复征税。

  三、具体纠正情况,请于2007年8月1日前书面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附件:9家境外上市公司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9家境外上市公司名单

  1.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 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 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