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第 179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8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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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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