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8〕第 18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2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2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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