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8〕第 632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0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0月27日
关联知识

  近接教育部《关于申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教人函[1998]23号)。为配合211工程建设,吸引和培养杰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教育部和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共同筹资建立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该计划包括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和设立长江学者成就奖两项内容。即是经过一定审核程序,在全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中,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中青年杰出人才,作为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特聘教授任职期间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将获得由教育部会同李嘉诚先生审定并公布的每年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每次一等奖1名,奖金为10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0名,每人奖金为50万元人民币。教育部提出对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在学校代扣代缴

  二,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教育部在颁发长江学者成就奖之前,将获奖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我局一份,由我局通知有关地区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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