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发〔2000〕第 37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18日
关联知识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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