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