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02〕第 66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2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2月2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方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的收入级次问题。现明确规定如下: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因此,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3地方所得税及减免权限的规定,只是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并不涉及收入的预算级次。

  请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1〕37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的规定,将属于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