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57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人均已赚净保费、人均营业利润和人均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核定该公司2005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9.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6年起,该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包括利润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