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按规定税额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2〕第 401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2年9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9月2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1992]冶经字第476号《关于进一步理顺铁矿石价格的通知》,通知决定目1992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铁矿石统一出厂价格,铁精矿(含铁品位62%)由每吨115元调整为135元。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标准征收铁矿石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所附税额标准表及国家税务局批复各省的规定税额标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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