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各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工字〔1993〕第 23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2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2月1日
关联知识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93)中油财字第6号《关于河南省有关部门向河南两个油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精神和第七章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经国务院授权,地矿部正在会同我部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布实施。在国家统一办法出台之前,各地不得擅自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征收管理及资金分配使用问题,也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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