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7〕第 55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4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4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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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沂等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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