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7〕第 55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4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4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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