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7〕第 105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8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8月19日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1997年度中国新星石油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通知你署。

    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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