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地〔1989〕第 76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9年7月1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7月1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9)闽税政三字第533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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