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国税地〔1989〕第 110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9年10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发字(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税的报告》收悉。

        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

        1.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纳税。

         2.借款合同的税率是根据各家银行信贷资金周转情况和综合各类借款的收益状况,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设计的,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因此,除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有规定者外,不宜再对某类借款合同另作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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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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