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0〕第 104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月25日
关联知识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法规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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