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国税地函发〔1991〕第 2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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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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