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1〕第 6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月9日
关联知识

  我局曾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

        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法规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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