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1〕第 1401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0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

        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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