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1〕第 1415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1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333号《关于同一份购销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

        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

        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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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销合同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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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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