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9〕第 124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6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6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

  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

  (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

  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

  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

  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审批程序

  (一)由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或者受让的企业(单位)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提交税收暂不征收的申请;

  (二)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提出税务处理意见,并附审核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后,行文通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送达证交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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