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税字〔2000〕第 8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1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月30日
关联知识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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