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164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为了加快电信体制改革,2000年起建立资本纽带关系,从而使其2000年和2001年财政返还的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加的实收资本需要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各省电信公司分别贴花。

        考虑到电信企业改革和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再有“两费”提取、返还和下拨的特殊情况,为保持税收政策对电信改革的支持和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对2000年度财政返还的“两费”增加的实收资本17922137364.81元,仍由各省电信公司就地缴纳印花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不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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