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 【法规文号】国税地字〔1989〕第 44 号
  •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9年5月21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5月2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要求,本法规取消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要求,本法规自2011年1月4日起第三条废止。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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