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7〕第 124 号
  •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9月1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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