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母亲健康快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809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7日
关联知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母亲健康快车”(车型为金杯SY5031XJH-AC-ME)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最后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上述车辆如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则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单位(北京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7辆)东城区

  车辆型号        数量

  SY5031XJH-AC-M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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