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63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

        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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