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131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2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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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列》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54904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5年2月20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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