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768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8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8月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各环节税收的管理,增强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协调配合,实现车辆涉税信息共享,总局决定,对机动车辆有关税收采取“一条龙”管理办法,即通过“以票控税、协同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提高机动车辆各环节税种的征收效率。

  目前,现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尚不能完全满足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总局对已有的涉及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结合人工采集、软件清分和利用软盘、网络传递信息等方式,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相关操作规程如下:

  一、异常发票采集、传递、清分相关操作规程

  (一)异常发票信息采集车辆购置税管理岗位人员,应对已经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但发票的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异常发票信息进行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

  (二)异常发票信息请分级传递在每月3日前,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异常发票电子信息,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给所属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

  在每月5日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县(区)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每月7日前,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通过异常发票清分工具对汇总后的异常发票进行清分以后,将异地异常发票信息传递至省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0日前,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对全省异常发票信息进行清分后,放在省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地市读取。同时将异地异常发票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5日前,总局信息中心将各省级单位上传异常发票信息清分后,放在总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省级单位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

  (三)异常发票信息查询统计

  每月20日前,各级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由 FTP服务器下载的异常发票信息,查询统计异常发票相关信息。

  (四)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负责搭建和维护“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信息FTP服务器”,供辖区内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上传异常发票信息。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将上述各次清分获得的异常发票信息统一下发给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二、车辆识别代码采集、清分、比对相关操作规程

  (一)车辆识别代码采集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负责接收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并加以保存。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按月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二)车购税代码信息传递

  在每月3日前,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给所属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

  在每月5日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县(区)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每月7日前,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将汇总信息传递至省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0日前,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对全省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进行清分后,放在省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地市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同时将异地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5日前,总局信息中心将各省级单位上传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清分后,放在总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省级单位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

  (三)车购税代码信息比对及查询

  每月20日前,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定期将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与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

  三、部门信息交换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按照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商定的方式获取车辆入籍信息。将获取的信息传递给各辖区内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以供查询比对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信息。

  (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可利用纳税人基础信息数据导出工具,定期从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库和公安车管机构交换的车辆入籍信息导出购车纳税人基础信息,编制《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通过网络、软盘介质等形式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将上述数据下发给区县级地方税务局。

  总局正在抓紧开发和完善车辆购置税管理系统,新的管理系统将基于省级数据集中模式运行,投入使用后,相应操作规程将另文下发。

  上述相关软件及具体操作步骤参见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 1.248)。

  各地每月15日前,登陆总局FTP服务器下载异常发票和车辆识别代码的具体方法,总局将另文通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