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电子信息传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777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8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8月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的要求,从2005年7月起对于机动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近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和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为做好车辆购置税电子信息传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数据传递路径

  总局用于车辆购置税电子信息传递的专用FTP服务器地址是130.9.1.173,各省访问FIT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初始口令见附件1.请各地在第一次访问该FFP服务器时更改初始口令。

  二、关于数据上传

  各省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和口令登录总局FTP服务器,分别进入“异常发票上传”目录和“车辆识别代码上传”目录,将通过车辆税收清分比对系统清分出的异地异常发票信息和异地车辆识别代码信息分别写入相应目录下。

  三、关于数据获取

  (一)获取总局清分结果

  各省级局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和口令登录总局FTP服务器,分别进入“异常发票下载”目录和“车辆识别代码下载”目录,获取总局清分后的各省异常发票信息和车辆识别代码信息。

  (二)获取省局清分结果

  各省级局获取总局清分结果后,对于异常发票信息,通过车辆税收清分比对系统按所辖地市级局对该结果再次清分后,连同本辖区内异常发票的清分结果放在省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所辖各地市级局读取。

  各地市局获取各省局清分结果后,对于异常发票信息,通过车辆税收清分比对系统按所辖区县税务机关对该结果再次清分后,下发所辖各区县税务机关。

  对于车辆识别代码信息,各省级局通过车辆税收清分比对系统按所辖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结果再次清分后,连同本辖区内车辆识别代码的清分结果放在省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所辖各地市级局读取,并逐级下发至所辖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请各地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车辆购置税电子信息及时、准确的上传,下发。

  如有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或软件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总局联系人:侯咏梅 电话010 -63417631

  软件技术支持人员:赵杰 电话8008186880

  附件:总局车辆税收数据传输FTP服务器用户信息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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